禁止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严禁任何人通过自动化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收集本网站公开的电子邮箱地址。
违反本规定者,可能依据《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承担刑事责任,特此告知。
《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之2(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箱地址)
1. 任何人未经网站运营者或管理者事先同意,不得利用自动化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收集互联网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地址。
2.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传播违反第1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3. 任何人在明知电子邮箱地址系违反第1款及第2款规定收集、出售或传播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该等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信息。
第74条(处罚规定)
违反第50条之2规定,擅自收集、出售、传播电子邮箱地址,或使用该等电子邮箱地址发送信息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款。
